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税务总局新近设立的驻北京、重庆、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是否属于《征管法》中所称“税务机关”?-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编者注:这是一个开放的非官方研究讨论平台,基于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文作者在此将个人对该问题的观点发布,以求教于同行。读者如有不同观点或者补充意见,请在本文最下方写留言,以便问题得到更全面的研究。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新近设立的驻北京、重庆、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是否属于《征管法》中所称税务机关?若是,其属于哪一类税务机关? 观点: 经中央编办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新设驻北京、重庆、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办),这是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特派办的级别已经明确为司局级,但其是否属于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 首先,从严格法定主义原则来说,特派办目前不属于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虽然,特派办是经中央编办批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而设立的,但是,从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无法找到特派办属于税务机关法定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其中,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都比较明确,各级税务局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盟、区)、县(市、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d291713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