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独立核算电力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9]34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6.22 【实施日期】199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独立核算电力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342号 1999年6月22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就地纳税的电力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凡是未按规定办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符合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必须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未经批准认可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 2、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而从省电力公司成建制划分出来的电力企业,其原实行工 1 / 2 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必须从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中同时划出,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可后,可按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是不从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中划出或未报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 3、电力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不包括在福利费开支的部分)均应计入工资总额,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部分均应进行纳税调整。 4、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二、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准予税前扣除。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a7d24b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