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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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

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0]66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发〔2010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现就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应本着全面、严谨、细致和规范的原则按月进行审核。对于纳税人数量较多,其他抵扣凭证数量较大的单位,不能对其他抵扣凭证逐一进行审核的,可以按照抵扣凭证的种类,确定相应额度进行审核,具体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确定。 1 / 2










二、对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实行层级审核制度,采取预审核和复审复查相结合方

式进行。预审核环节,主要负责申报抵扣凭证的基本情况,如凭证票面、相关资料、抵扣清单等电子信息进行初审;复审复查环节,主要是按月对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申报抵扣税款情况的重点落实。预审核环节应于纳税人申报前,由办税服务厅或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复审复查环节应于纳税人申报当期月底之前,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预审核环节审核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货运发票

1、审核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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