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商事主体地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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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n the Business Subject Status of Private

School



作者:杨翱宇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北京100084 出版物刊名:河北法学 页码:147-163 年卷期:2018 7

主题词:民办学校;商事主体;营利性;营业性;商事法律规则



摘要:民办学校是否属于商事主体,在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既有立法例和学说对商事主体的认定标准未有定案,宜将民事主体性、营利性和营业性作为三项标准。从民事主体性来,民办学校属于民事主体中的法人。从营利性来看,民办学校经历"非营利性"、"有限度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营利性"三个阶段。从营业性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营业性。与此相应,民办学校经历从"非商事主体"到"有限度的商事主体"再到"非商事主体+商事主体"的变化。在当前及未来的制度语境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商事主体地位,可以适用商事法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否。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与发展不影响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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