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开发视野下的清代发遣制度探析 发遣作为清代创设的刑罚形式,是将获罪之人从内地发往边疆并以为奴、当差、种地三种方式进行管束服刑,同时给予一定出路的流放制度。在其影响下形成了庞大的边疆移民群体,使得扩充边疆人口、抵御侵略与维护边疆安全、繁荣边疆经济、发展边疆文化发挥了实效,对清代北部边疆开发具有现实意义。 标签:清代;刑罚;发遣制度;边疆开发 清王朝在继承明代流刑的同时,满族统治者根据本民族特点及统治的现实需要创设了发遣制度。作为清代法律体系中流刑的闰刑形式,发遣主要适用于免死减等的重犯,从最高统治者的重视程度、立法的频繁性和创新性、司法实践的广泛性等方面来看,其在清代刑罚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辽阔疆域的清王朝边疆的稳定与开发具有深远影响。 一、清代刑罚体系中的发遣制度 清初顺治朝制定的第一部大清律几乎是照搬明律,此后经过近百年探索,至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定型时,清代刑罚制度最终形成,确立了以隋唐时奠定的传统五刑为正刑,即笞、杖、徒、流、死,以一系列闰刑为补充,兼具少数民族特色的刑罚体系。闰刑相对于正刑,是正刑不能满足统治需要,刑罚惩治功能不足的产物,二者互为补充。作为流刑的闰刑形式,发遣又称外遣,是指清代创设的将罪犯从内地发往边疆地区并实际服劳役的刑罚,据《清会典》卷五三载,发遣是“发往黑龙江、吉林、伊犁、迪化等处,酌量地方大小,均匀安插,分别当差、为奴”。发遣之制被清朝历代帝王高度重视,各种所涉规定散见于众多律令条例中并不断完善调整,所涉及人员数量庞大,形成了特殊的移民群体现象,它不仅是刑罚制度,还是特殊的移民法律制度,强化对移民组织管理,形成系列移民法规、政策,对于边疆开发、移民实边、戍卫屯垦均有实效。迄至清末宣统三年《大清新刑律》颁布,终废此制,发遣才退出历史舞台。 发遣一般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从刑罚的轻重程度看,发遣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五刑中流刑仅次于死刑,明清时期的充军作为流刑闰刑,要比一般流刑正刑更重,而清代产生的同为流刑闰刑的发遣则较充军更重,原因在于发往边疆与当差、为奴相结合,产生的惩罚功能更强。第二,发遣地点相对固定,可以分为东北三省和新疆两大地区。从乾隆始,发遣新疆、发遣黑龙江、充军极边烟瘴(四千里)互相调整,共同组成了边疆流放体系。第三,对遣犯役使的主要内容有两项,即当差与为奴,具有实际服劳役性质,有具体刑罚执行内容。 遣犯来源一般有几种情况:其一,免死发遣,即原犯死罪因情有可原而发遣,如盗犯、从犯;其二,军流改遣,原犯军流等罪而从重改为发遣;其三,原例发遣,所犯罪行并未规定如何处罚,直接定以外遣。此外还有枷号改遣者,较为少见。 二、发遣的执行方式与遣犯出路 (一)发遣的执行方式 遣犯到达边疆配所即开始长期服刑,其主要从事的劳役有以下三种,即为奴、当差、种地。由于遣犯服刑过于艰辛,存在大量逃亡、报复、暴动现象,清廷处罚严厉,一旦发现就地正法,并对主管官依规处置。 1.为奴,是清代入关前原有的奴仆制度的延续,具有满族民族特色,是发遣处罚形式最重的一种,入关后的统治者结合前代统治手段将其法律化、制度化。东北和新疆主要是将遣犯给戍边兵丁为奴,但对于一部分内地所谓“邪教”遣犯则是给南疆维吾尔族为奴,主要给回城大小伯克为奴。 2.当差,是对遣犯惩罚的另一种主要形式,遣犯身份不同决定了所当差的优劣。旗人多在边疆的驿站、官府、官庄等地从事杂役,而民人则从事艰苦差事。战时会招遣犯作水手夫役,平时则从事挖矿、拉纤、护堤、挖渠、烧窑等差,既辛苦又危险。 3.种地,主要针对新疆遣犯而言,有两种役使方式,其一,将其与当地屯兵编在一起共同种地,并由屯兵对其进行监视。其二,遣犯单独种地,此种情况不大常见。新疆乃战略要地,清朝派重兵驻守,但此处地广人稀,难以养活众多兵丁及家属,故而采取遣犯屯田。 (二)遣犯的出路 清代并未对遣犯服刑期限做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役使形式及发遣地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出路。主要有永远为奴、落户为民、返籍为民、入伍当兵四种出路。 1.永远为奴,清初发遣制度尚在探索阶段,对于发往东北的为奴遣犯未规定刑期,大多终身为奴,除非遇赦。后为了重惩内地邪教犯而发遣新疆回城给伯克为奴亦未定期限。此等终身为奴的发遣形式是少数,大部分有服役期限。 2.落户为民,即清代为充实边疆人口而使大部分遣犯通过服刑较长时间后被允许准入民籍,不再返回原籍。遣犯服刑时间不固定,曾数次调整。附籍边疆的遣犯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边疆开发的主力军。 3.返籍为民,即遣犯通过立功和服役期满而被允许回籍,这种情形较落户为民更加困难。立功表现指捉拿逃犯,出战立军功及做出特殊贡献;服役期满回籍,一般至少服刑十年。 4.入伍当兵,即清代为了优待旗人,使旗人发遣年限期满后入发遣地八旗驻防当兵,入本地丁册。旗人发遣年限规定远较民人短,一般三年或五年。 二、发遣制度对于清朝边疆开发的意义 (一)扩充边疆人口,为开发边疆提供劳动力 东北地区作为满清龙兴之地长期实行封禁政策,新疆地区作为清廷与准噶尔长期战争之地,都存在人口稀少、荒芜凋敝的现实问题。大量遣犯发往边地成为外来移民力量,为开发边疆、建设边疆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 (二)抵御侵略,为边疆地区国防安全出力 在边疆面临危机时,大量遣犯被编入水师营、火器营充作水手役匠,为巩固边疆国防做出贡献。清初东北沙俄入侵、清中期回疆穆民叛乱中都有大量遣犯随军作战记载,体现其维护边疆安全的作用。 (三)繁荣边疆经济 大量遣犯在边疆从事农业生产、开矿及提供各种劳役,促进了边疆地区物质生活水平提升、技术传播、资源开发,改变了边疆落后局面,使得边疆发展有了更加充足的动力。 (四)发展边疆文化 遣犯中有不少文人、学者来到边疆,他们在发遣地传经授徒,使得原本落后的荒蛮之地在文化领域有了一定的发展和促进,改变着边疆地区落后的文化面貌。 参考文献 [1] 赵尔巽等.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 张晋藩.清朝法制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8. [3] 王希隆.清朝西北屯田研究[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f90f67c67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