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的通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2.14 2006.02.14 城市建设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确保人行道通畅、机动车停放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60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68)》精神,现就切实加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60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68)》精神,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的核准和管理工作。 二、本通告所称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是指在城六区,高新、经开、曲江三个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两侧道沿以上,以行人通行功能为主的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站(点)。 三、在二类以下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站(点)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行道宽度在5米以上(含5米),设有盲道的人行道宽度应在6米以上; (二)人行道设计强度符合承载机动车辆重量要求; (三)施划停车泊位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四)需要临时性设置的停车泊位; (五)其它符合设置条件的。 四、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申请核准程序: (一)申请人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 2.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的详细地址及平面图。 3.临街的机关、单位或法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授权书或使用协议书。 (二)申请核准程序: 1.申请人到市城管执法局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公室(西安市药王洞47号)递交申请资料。 2.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3.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定点。 4.在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核准手续。 五、凡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申请人持原有效证件统一到市城管执法局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公室换证,时间为2006年2月20日至3月31日,不按期换证的视为非法停车站(点),将予以取缔。 六、2005年12月31日之后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核准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一律无效。 全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换证结束后,市城管执法局将向全市公布已经核准的停放站(点)名单,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结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eea43415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