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云南省档案局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档案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31日云南省档案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档案局 2014年1月23日 云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1 / 3 第一条 为帮助和引导我省民营企业建立和规范档案工作,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云南省档案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形成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并帮助、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民营企业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档案分 2 / 3 类方案,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制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鉴定、整理、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民营企业档案分类一般设置十个类目: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党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fe7c7f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