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细菌耐药性发生的关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 1、有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正确、合理。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一)品种选择: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二)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 (三)给药途径: 1、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2、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局部滴耳。 (四)给药次数:青霉素类、头孢类和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疗程: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骨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六)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 1、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下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1、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 2、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3、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4、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5、外科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6、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异物植入手术,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1、肾功能减退患者: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选用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 2、肝功能减退患者:选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 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 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以及主要经肝代谢药物。 2、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8c2700a6c30c2259019e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