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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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化解财务风险隐患,确保本系统财务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党委会研究决定出台本制度。

一、严格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和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部门预算,并经局财务部门审核报局领导审定后方可上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没有重大变动,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严格收支管理

一是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和资产安全,有效预防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二是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财务报表必须于次月15日前,上报局机关计划财务科备案。

三是严格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审批人在审批各项费用开支出时,要严格审核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四是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要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挤占专项资金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隐瞒、坐支、挪用资金或私设小金库,严禁未经批准备案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五是严格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超过1000元的费用支出必须实行转账支付,严禁不经领导签字私自支取或借出现金。

六是非日常性开支单项50000元以上的,须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市政公司、道路公司工程款单笔支出300000元以上的须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七是各单位印鉴和网银U盾(录入盾、审核盾)等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严禁一人支配。

三、严格人员管理

一是各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人员且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换。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局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财务人员的离职必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

二是各单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水平,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是财务人员要严格落实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正确使用会计核算科目,做到账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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