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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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的规定



1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凡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和因病、因事缺考的学生,均应补考。补考一律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时间由各系部统一安排,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按60分记档。

2经系部批准的缓考者与补考者同时进行,但按正常考试记分。

3凡无故不参加考试及考试作弊的学生,除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取消补考资格。

4补考仍不及格者待毕业时统一补考;若毕业补考不及格或不参加补考者不予毕业。

5、每门课不及格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补考费按10元∕门由系部收取,用于补考费用。

6、补考成绩单应补考的下周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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