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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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一、课程补考及管理

1.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有一次补考机会; 2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3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4.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或没成绩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补考:

1无正当理由,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3.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和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者,直接重修。

二、课程重修及管理 1重修形式

可分为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2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处理

对于在标准的学制年限内,因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暂时结业处理。

3重修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记载

⑴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的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⑵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

⑶重修课程考试通过后,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4重修的组织实施


⑴重修由教学处负责组织,各系、部负责实施;

⑵每学期第2周在各系、部办理重修课程的申请及相关手续;

⑶教务处根据重修报名情况,开设相关课程的重修班,班级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或网上授课的办法,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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