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中的逻辑问题 辩论中有关的逻辑问题 问题一:全称还是特称 在辩论场上时常听到有的同学拍案而起,理直气壮道:对方的立场是一个全称命题,要证明全部,而我方是特称命题,只要举出一个反例..此言差矣。首先,辨析两个比较两个相近的命题。所有的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与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眼看相似,实则不同。前者便是全称命题,意即所有、全部,不管是否地痞无赖、流氓乞丐但凡中国人都是勤劳善良的,此命题明显为假命题。而后者为真,至少在中国人的情感中我们愿意相信这是真的。此处中国人这个概念是集合概念,即把中国人作为一个集合来反映,相对于全称命题中量的确定性和绝对性,集合概念中量是不确定和模糊的。而这种不确定体现在无需一个都不能少,换言之,即便有些中国人十恶不赦也不足以否认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为真,即构成集合的个体未必具有集合体的特有属性。而这一结论的对立面为大名鼎鼎的三段论四概念错误。 辨析这两个命题的原因在于,在界定辩题量的性质上,集合概念常常被忽视。而被忽视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全称命题的特点量项(所有、全部等)在日常表达中时常被省略,如违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是一个省略量项的全称命题。可问题是,全称命题的量项有时被省略不代表没有量项的命题就是全称命题!而大多数的辩题都没有明确的量项,于是在实战中辩手就堂而皇之地将此类辩题界定为全称命题未必! 问题二:量项 以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为例。对于没有量项字眼的辩题,量的前提是不明确的,而需要根据本方的立场设置,但需在合理的限度内,此处合理的标准有很多,视辩题而定。设置无非假定两种情况,其一没有,其二省略。如果没有量项,则辩题中的个性是一个集合概念,而集合概念是之鱼的,所以双方无需穷尽所有个性,但都要论证普遍性,即普遍的个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如同中国人是勤劳善良的也是从普遍意义出发的。从这个角度而言,要求对方论证全部,自己只举个例,是有失偏颇,甚至是偏激的。 如果省略量项,则是全称命题或特称命题,即所有或有的个性.。认为对方是全称肯定,而本方是特称否定,显然是强盗逻辑。既然辩题没有明确的量的限制,那么同样的逻辑反过来界定,为什么不可以对方是特称肯定,而本方是全称否定呢xx年,新国大对武大,辩题以成败论英雄是可取的,新国大认为:有一点可取之处即为可取,而不可取即要论证所有都不可取。这个有趣的逻辑被余磊一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顶得哑口无言。即便正方退一步论证全称肯定,反方同样可以论证全称否定,而非一定是特称否定。反方论证特称否定的逻辑在于:全称肯定的矛盾立场是特称否定。可问题是,双方辩题的存在形式就只能是相互矛盾的吗双方辩题如果是相互反对的,同样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形式,而全称肯定与全称否定即是上反对关系。 以上的霸王条款不仅在逻辑上不必然,在价值上更是不应该的,而价值应该从辩论赛的内在机理出发。辩论正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必要立场的对等一个以某种方式要求对方的辩手,不能认为对方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要求自己是不公平的。辩论在本质是要求双方公平与平衡的,在不公平的背景中对抗,辩论会缺失平衡的美感。如果一个辩题在公众语境下有很大的倾斜,那么这个辩题是失败的。同样的道理,如果双方辩题本身的逻辑定位非常悬殊(除了辩题中有明确字眼规定外如善必有善报),一方论证全部,一方只举个例,双方的论证程度天壤之别,显然是厚此薄彼,有悖公平。 更进一步说,世事无绝对,而对于辩论赛中经常讨论的社会学命题,同样是包容个案的。所以,全称命题只是一种理念是的全部,在辩论的实践中,是无需苛责也不应该苛责的。某些全称命题只需像集合概念一样论证到普遍性即可成立。既然凡事皆有例外,那么只举个例就想证明观点,不仅有悖常理,而且论证上毫无难度,使辩论会缺乏深度和意义。 辩论本身应该是宽容和虔诚的,如果八个20岁左右的青年人在场上肆无忌惮地宣言所有、全部之类的狂妄之语,确实是对人类文明的嘲弄。但是这种宽容,并不意味着放虎归山,而是居高临下却不咄咄逼人的君子之风,游刃有余且将心比心的博大胸怀。或许,在当下充斥着霸王条款和强盗逻辑的辩论场上,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正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7a311ae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