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台交工罚〔2022〕004)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台交工罚〔2022〕004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7.05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马志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41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 台交工罚〔2022〕004 马志忠 主要违法事实: 马志忠为104国道临海江南至尤溪段改建工程路面和绿化标段中标单位浙江长达建设有限公司派驻的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项目经理,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104国道临海江南至尤溪段改建工程人员履约专项检查时,发现路面及绿化合同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马志忠行程码显示甘肃省兰州市的行程记录,且未办理请假手续。项目经理马志忠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在岗的行为有违法嫌疑。 处罚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果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整改并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马志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2022-07-05 定日期 处罚机【浙江省台州市】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7c72d3a01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