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大康涉嫌是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绍交工罚〔2022〕007)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绍交工罚〔2022〕007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332737000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332737730000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0181800000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301818460000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8623000000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862304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7.11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颜大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6:28 处罚名称 1 / 2 颜大康涉嫌是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绍交工罚〔2022〕007 书文号 被处罚颜大康 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合同编号:JT-HW-GF-21-04-06(QFCZ-06)]属于违法分包,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已于2022 年6 月6日对该违法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交工罚〔2022〕005),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6152.9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曹娥江清风船闸及航道工程基础工程1标劳务合作合同》[合同编号:JT-HW-GF-21-04-06(QFCZ-06)]及《关于项目高管层成员分工的通知》(苏交工清风综[2021]001号),颜大康作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曹娥江清风船闸及航道工程的常务副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是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曹娥江清风船处罚结闸及航道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果 司违法分包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玖元壹角捌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颜大康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2022-07-11 定日期 处罚机【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72e82e1d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