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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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全区金融机构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快金融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机构,正式开业运营满1年以上。

(二)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纳入监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正式开业运营满1年以上。

二、考核内容

(一)基本考核指标。 1.银行机构

1)支持实体经济发展(60分)

新增贷款(20分):新增贷款最高的得15分,其他行按比例折算计分;贷款余额增幅最高的得5分,其他行按比例折算计分。增量、增幅为0或负数的不得分。

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10分):贷款增量最高的得5分,其他行按比例折算计分。贷款增幅最高的得5分,其他行按比例折算计分。增量、增幅为0或负数的不得分。

重点项目贷款(10分):针对我区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年内落实信贷资金每1000万元得0.2分,不足按比例计分,计满10分为止。

其他融资金额(10分):银行机构通过发债等其他形式支持企业融资的,金额最高的得满分,其他行按比例折算计分。

存贷比(10分):存贷比等于或高于100%的,得基础分5分。比上年有所提高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5分为止;存贷比低于100%的,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在5分基础上比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5为止。比上年有所提高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但加分分数不能高于扣分分数。

2)税收贡献(20分)






纳税额度10分)指形成地方财力的税收,下同。纳税额最高的得10分,其他行按比例折算计分。

纳税增幅(10分):增幅最高的得10分,其他行按比例折算得分,增幅为0或负数不得分。

3)金融风险化解(20分)

不良贷款率(10分):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高于全区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扣1分,扣满5分为止,不足按比例计分;以上年末本单位不良贷款率为基准,小于等于基准的得5分,每高于基准0.1个百分点扣1分,扣满5分为止,不足按比例计分。

贷款核销(10分):核销额(转让、剥离等除外)最高的得10分,其他行按比例折算计分。

2.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

税收贡献(80分):纳税额最高的得50分,其他公司按比例折算计分。增幅最高的得30分,其他公司按比例折算得分,增幅为0或负数不得分。

业务开展20分)保险公司开展家庭民生综合保险、社会公众安全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的,每开展一项得10分,最高得20分;证券机构证券交易额增幅最高的得20分,其他公司按比例计分,增幅为0或为负数不得分。

3.地方金融组织

监管指标60分,贡献指标40分,按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民间资本管理、典当、其他(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五个组别进行考核。详见区地方金融组织考核评分表(附件)。

(二)加扣分指标。积极参与全区金融辅导、金企对接、乡村振兴、打非宣传、文明城市创建、信访维稳等工作,积极参加相关工作会议,按要求提报相关数据或信息的,视情况加分,最高加10分。无故不参与、不配合相关工作的,视情况扣分,不设下限。

(三)计分方法。各类别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最终得分。根据基本考核指标和加扣分指标算出得分后,按照公式60+(单位得分-最低分)/(最高分-最低分)*40计算最终得分。






三、考评结果运用

(一)授予荣誉称号。对银行机构考核前15位、保险公司考核前6位、证券机构考核前2位、地方金融组织各组别考核前2位的单位,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给予通报表扬。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全区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相关文件抄送上级行或公司。

(三)加强业务支持。对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银行机构,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额度的政府性资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政府性资金存放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组成考核小组开展金融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汇总,提出考核意见。

(二)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融资数据;区财政局、税务局负责提供税收数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视情况约谈有关负责人或采取其他制约措施。

1.不按照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有关规定,不配合政府协调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擅自对区内相关企业抽贷、压贷导致企业倒闭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区声誉的。 3.经查证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2020年印发的《区金融机构考评办法》(即金监字[2020]5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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