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8.11.17 • 【字 号】大财企[2008]614号 • 【施行日期】2008.11.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6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国债转贷资金管理,现将《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竞争性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具体包括技术改造贴息、老工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电子商务等类别。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由市财政统借统还。 第四条 按照国家的政策,技术改造贴息项目的国债转贷资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还本付息。 第五条 对市本级企业其他类国债转贷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局委托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进行管理。融达公司负责监督国债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确保本息的及时偿还。还款期限为五年(含宽限期两年)、后三年均匀还本,利率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还款期限、利息自市财政拨付国债转贷资金之日后的第十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 对区市县和先导区企业其他类国债转贷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局与各区市县财政局及区市县政府签署协议,各区市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国债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确保本息的及时偿还。还款期限为十五年(含宽限期四年),后十一年均匀还本,利率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还款期限自财政部拨付我市国债转贷资金之日后的第十天开始计算,利息自市财政拨付国债转贷资金之日后的第十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 区市县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债转贷资金分别采取无偿拨付、转贷等形式。转贷资金的期限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或参照市直企业的转贷期限执行,利率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八条 融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对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分别采取债权、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注入企业。 对采取债权方式注入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比照银行贷款办理相关手续。 对采取优先股方式注入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由融达公司与企业按照不低于财政部规定的国债转贷利率水平确定股息,期限暂定五年,五年后企业可以通过等额回购的方式撤消国债转贷资金所占的优先股股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a2b9a4214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