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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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l985]71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4.03 【实施日期】1985.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大连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l985]71 198543日)

为了加快我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步伐,根据国家的确。关规定,本着集中领导,加强管理,统一对外,简政放权的原则,持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审批 1、各县()、区、局(总公司)和市属企()业,利用外资、引进

技术设备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要集中报送市引进办公室一式二十五份(限额以上的报三十份),由市引进办公室按项目的性质分送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经市技术引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和银行联合批复;可行性报告由主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 2、项目审查分工如下: (1)用各种现汇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属于投资总额三千万人民币,用汇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 1 / 2










计委会同市经委、外经贸委、银行进行审查,并由市计委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申报审

批:项目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用汇五百万美元以下三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市经委、外经贸委及银行进行审查;项目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下)用汇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外经贸委及银行进行审查: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建议书。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行业归口部备案,如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复议和缓行的意见,即可开展工作。 (2)用各种现汇引进技术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外经贸委进行审查。 (3)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及各种灵活贸易项目,属于投资额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改造项目和一千万美元生产性及三千万美元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由市计委报批,一千万美元以下的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审查。中方可行性报告,五百万至一千万美元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外经贸委、银行审查;五百万美元以下的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外经贸委、银行审查。一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和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凡列入长期建设计划的,其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委会同市外经贸委、银行进行审查。未列入长期计划的,由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银行审查。中方可行性报告,均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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