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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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7.07.06 1997.07.06 大政发[1997]58 国有资产监管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6日 大政发〔1997〕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正确引导企业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企业整体出售以及单项资产的出租、出售。 企业整体出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 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工作。

市计委、经委、商委、建委、房地产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整体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和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其中工业企业应商经委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企业出租、出售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和成套设备等国有资产,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大中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属于引进的设备,无论其价值大小,均视为关键设备。

重要建筑物是指企业主体厂房、办公楼及其他房屋、场地等,大中型企业价值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一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出租、出售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管理的,必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价值评估。

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出售底价。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年租费=(出租该项资产年折旧额+出租该项资产评估值×企业资产报酬率)÷(1-流转税税率-流转税税率×流转税附加率)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企业平均资产总额 企业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2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必须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中,低于评估价90%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签定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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