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和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2.10 2021.02.10 水利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和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和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以下简称山洪灾害防治)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等工作,切实发挥防汛支撑与保障作用,根据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以下工作,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山洪沟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省防办负责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建设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项目组织实施,省本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省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山洪沟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建设管理等工作接受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技术指导。 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负责山洪灾害防治自动监测站点、市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系统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为全省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山洪灾害日常防治、监测预警、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洪及洪涝灾害防御、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设备报废处置、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管理、山洪及洪涝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管理、信息报送、提请避险转移、隐患排查等灾害防御日常工作。负责山洪沟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各地要明确本地区项目建设管理及灾害防御的具体承担部门,统筹协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灾害防御日常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负责指导省防办和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和山洪沟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省防办要充分利用省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及时掌握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备设施和市县平台运行状态、监测预警信息产生和发布等情况,及时督促各市县(市、区)做好预警发XXX人员转移等相关工作。要加大山洪灾害防治和山洪沟治理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等方面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指导各市县(市、区)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要强化山洪灾害防治自动监测站点、市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系统及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和山洪沟治理项目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巡查、看护和规范化管理,确保自动监测站点、无线预警广播、手摇报警器、简易雨量站等监测预警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山丘区群众逃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要进一步强化监测预警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明确预警发布流程,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发布。 三、加强资金投入 省以上山洪灾害和山洪沟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由省防办按照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及工作要求等提出分解意见,省以上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由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省水文局)根据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等提出分解意见,按程序审定后下达有关地区。 各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落实山洪灾害防治监测预警设备设施看护费、通讯费及网络租赁费、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等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为系统运行维护提供基础保障,确保设备设施及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 附件:山洪灾害防治和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项目建设地区名录表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b0ef91be1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