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小公益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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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小公益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五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七条 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八条 要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九条 遗失捐赠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4901f0b9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