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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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

入收款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 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综[2010]136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

(浙财综〔20101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111日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现将收款收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监)制管理

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核

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执行。 二、购领单位

收款收据购领单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担公共事务和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收款收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


理购领。

三、使用范围

(一)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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