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防震减灾行政处罚必须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实事、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 1.正确区分当事人是故意违法还是过失违法情节,视情况给予处罚。 2.正确区分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初次发生,且在查处中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给予较低数额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多次重复发生,可给予较高数额处罚。 3.正确区分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轻微的可给予较低数额处罚;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予较高数额处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额度,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一项行政行为。能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客观、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是衡量防震减灾执法机构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从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度入手,杜绝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是加强防震减灾执法机构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通过制定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达到规范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目的,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有效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和公道服务。 二、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依据和处罚标准 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事实确凿,视情节轻重,可作出以下三种行政处罚,即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dd5b465f5335a8102d220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