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恶制恶”的社会学思考——由荀子的性恶论和隆礼重法思想所想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以恶制恶”的社会学思考——由荀子的性恶论和隆礼重法思想所想 摘要:荀子的性恶论是荀子思想的一个重要篇章,是为了建立礼义法度之统的实效理论。人性要由恶变善却并非只有以恶制恶这唯一的路径。相反,人性要有意义,必须接受文化礼仪的熏陶、礼义法度的约束,使人受礼仪节制。 关键词:荀子;性恶论;以恶制恶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生活的世界不可能一片光明,恶的存在一直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正直的人们一直在努力消灭罪恶,这是当前社会成员的共同目的。消灭罪恶的办法有很多种,基督教里讲以德报怨,主要是感化。而中国传统文化的中感化便是我们常说的以德服人。但人性是很复杂的事,感化并非对所有人都管用,对于性本恶的人,感化他是似乎是不可理喻的事。孟子提倡“性本善”,而荀子则认为“性本恶”。因为,在荀子看来,像舜这样贤能的人,对于本质较恶的弟弟却不能通过感化来纠正其错误,使其走向性善的道路。所以,为了止恶,就需要通过礼、法来约束和教导人们的行为。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很有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依旧存在其局限性,至少并非很多的罪恶都能拘于法并受法的惩罚。 因此,人们便开始通过自己的方式来惩治罪恶,即以恶制恶,就像歌里所唱到的,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正所谓江湖侠义、拔刀相助。像武侠小说里所描述的通过武力惩恶扬善;水浒中的李逵,杀恶人杀红了眼,到最后竟不分好坏,通通大刀伺候;现代社会中,小偷偷盗贪官家被称为“义偷”。这些也让人们开始反思:以恶制恶到底对不对?就人性本质而言,荀子认为,人生来就好利、嫉妒、喜声色,如果放纵人性任其发展,就会产生争夺、杀戮和淫乱等恶行。正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需要圣人的教化,需要礼义法度和道德规范去引导人们向善。而法的度却不好掌握,究竟怎样的惩罚力度才算合适,怎样的措施又是超过这个度而成为一种“恶”的方式,进而变成以恶制恶。 二、荀子的“性恶论”和“隆礼重法”思想 (一)性恶论的提出。 荀子说:“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1]也就是说,凡是不学而会,不学而成自然而然生成的性质就是人的本性,凡是经过学习而获得,经过人为的努力就可能做到的称之为人为。如果人的本性是善的,那么人一生下来就应该知道礼仪,谦让。但人生下来并不知道这些,而现实的人性却是饥而欲食,寒而欲暖,苦而欲逸。这才是人天生的情欲和本性。正如其针对孟子的性善论,荀子针锋相对地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2]荀子又曰:“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即人生性好利、疾恶、好声色,并由此产生了争夺、残贼和淫乱。如果“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只有通过后天“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惰性而正之”,才可为君子。由此可见,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善不属于人的本性,而是后天的行为。荀子曰:“凡古今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即从古到今、普天之下,所行为的善行是正端、理顺、安定有序;所谓的恶行就是偏险邪恶、悖逆作乱的。[3]而从善到恶,人需要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学习和积极改善,增进自己的修养,改变人性的恶,使人性为善。教育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此看来,后天表现为善或恶的关键在于能否施以教化,教之则化为善,不教之则归于恶。[4] 由上所述看出:荀子认为,人的本性就是恶的,如果任本性自然发展,必然导致各种恶的行为。必须通过制定法律、规定道德和礼仪,对人的本性加以矫正、克制,人才能成为君子。因为人自私的本能在没有法律强有力的约束之下,就必然要干坏事。 (二)“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的人性恶观点主要是建立在立法的动机上的,也因此荀子在性恶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隆礼重法的必要性。荀子除恶的方法,就是要运用礼义法度所产生的教化功能和惩戒力度,来矫治人们的恶行。使人受礼仪的节制,以免流于贪欲,肆意妄为。[5] 而所谓“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要把人的这种“欲”的自然属性并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就必须建立起一定的规范,就是用礼义把恶的本性改造成善的人性,即“化性起伪”,或者称之为“以伪饰性”。[6]总之,荀子认为人们的一切思想项与行为都要受到礼的约束。礼作为规范虽具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乃是道德强制,而不是刑罚,一旦个体突破道德限制不愿意遵守这种规范,那只好求助于法度。因此礼的推行与维护需要法度,所以说法是礼的强化与推展。[1]当然,荀子也认识到制礼的目的不是去欲、灭欲,而是“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即合理分配财富以适当满足人的生活需要,最终使物欲双方平衡“相持而长”。从而,也可以看出,尽管荀子是主张“性恶论”,但对于恶的行为和欲望,他并不是直接针锋相对,极端的坚持“以恶制恶”。相反,他提倡礼义法度并举,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也注重“法”的度的把握。 三、荀子思想对“以恶制恶”观念的纠正与启迪 尽管坚持以恶止恶观念的人会辩解:采取恶的手段是为了达到善的目的,但他们却忽视了目的主观性和虚伪性。每个人都做道德的判官,以自己的道德观去衡量周遭的是与非,却不曾以哲学思维思考过事务的辩证性。即使荀子坚持性本恶,他却依旧认为恶的本性是可以通过后天的主观的自觉努力和客观的礼法约束、教导而改善的。以恶制恶不宜提倡,还有一个原因在于人们往往总是将其目的美化来遮掩其手段的恶劣性,并打着制恶的旗号,行恶之事。 因此,我们应当明白目的和手段是相对的。从荀子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中学习,明白人性具有可变性,也更由此应充分肯定礼义法度的教化、引导作用在发展、改变和形成人性方面的巨大作用。同时,荀子更重视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影响和改造作用,强调“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4]所以,面对恶,因客观看待,避免走非黑即白的极端路线,在恶产生前注重良好文化氛围、法律意识的营造和培育;在恶产生时,抱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态度,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处理问题,合理运用礼义法度,掌握礼与法的度,以礼化恶、以法止恶。 参考文献: [1]王宝杰.对荀子人性论的思考[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6):71-72. [2]候宗才.荀子[M].甘肃:甘肃民族出版社,1999:24. [3]安继民.荀子[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384. [4]杨波.荀子人性学说及其当代价值[J].安徽大学.2006(5):40-41. [5]陈晓力.孟子、荀子人性论之比较[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9(1):90. [6]陆玉林.中国学术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64.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f2fb70fbf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