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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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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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明创造应当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评定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依据公开、 时间和地区三大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具有新 颖性的发明创造将会授予发明专利权。 关键词:发明创造,公开,新技术,新颖性

发明创造是指运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首创出先进、新颖、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事物及方法,来有效地解决某一实际需要。因此科学上的发现,技术上的创新,以及文学和艺术创作,在广义上都属于发明创造活动。发明创造具有发明专利权,评定一个发明创造最重要的是是否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如何评定一个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呢?

首先应当明确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规定的标准。按照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要是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或者未被公众所知,就是新技术,即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由于公众不能得知,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而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符合新颖性条件。这里讲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此外,由于一项发明


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出现抵触申请时,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则视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那么后一申请则不具备新颖性。

以上主要是指公开标准和时间标准,确定一个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还有地区标准。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而这里所指的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该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的本意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做确保我们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呢?一是在科技创新中,改进技术以具有新颖性。二是撰写专利文件时,撰写多层次的权利要求,形成多种技术方案,确保申请专利具有新颖性。三是及时申请专利,避免丧失新颖性。四是准备申请专利或确定新的研究课题时,要进行专利新颖性检索。五是利用文献公开破坏新颖性,它是一种以公开发明来阻止部分对手申请专利、获得专利的战略。国际上一些企业,如美国的IBM公司就常常采用这种战略;西方一些报刊也时常登载企业提供的一些技术文献,使他人申请有关专利的计划流产。

参考文献:刘耕,专利新颖性及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应用》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01 李萍,《论专利的新颖性》,西南政法大学,200504

曲燕,《对专利法新颖性宽限期的分析与思考》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05

柳申一,论学会发表和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科学经济社会,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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