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以德服人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秦用严法和酷刑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这表明,刑政固然有治理国家的功效,但却无法使社会大众获得善良;一个安定有序的国家必然将法律与道德并重,只重其一难成气候。 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早已是人类历史发展史中老生常谈的话题。法律在与其他事物交融与碰撞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人类的法制建设和社会和谐有着重要影响。在法律还没有产生之前,人们依靠社会习俗、习惯来规范行为。法律是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故二者的产生有母子衍生的关系。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从内容上看,法律与道德是彼此相溶的,道德所提倡的许多内容成为法律的主要来源,道德的一些约束转化成法律规则;同样,法律规则中很多内容体现了道德的要求。从功能上看,法律与道德是互相促进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会逐步淡化出我们的生活,也许到那时候我们会认为随手乱扔垃圾是理所当然的事。 在当今的社会状态下,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基本不会改变。孟子曾经说“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原因就在于此。 “道德”二字在汉语中的"道"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钱穆先生的注解:“本者,仁也。道者,即人道,其本在心。”可见,“道”是人关于世界的看法,应属于世界观的范畴。在当时道与德是两个概念,并无道德一词。“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也被赋予的5大功能,首先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规范自己行为。第二,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第三,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第四,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最后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中国法律起源具体途径(方式)的几种说法:1、刑起于兵说。《周易· 师卦》中说“师出以律”。2、刑源于天说。 《尚书·皋陶谟》:“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3、刑源于苗民说。 《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刑以定分止争说。 《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5、刑源于性恶说。 西方法律起源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 综上有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通过人们的内在意识影响人们的行为,需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具强制性。而法律是社会强制性的规范准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施行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本身应当具有善的意旨,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起码价值标准。 法律与道德向来是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我们不要一味地只求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那样是不现实的,当然了我们只靠以德服人也是不可行的,必要的时候我们还要采取法律的手段来处理问题,因此我国古代儒学家就特别注重德的作用,强调礼法并治。孔子主张德治,“以政为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一思想为几千年的封建王朝所采纳,证明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秦王朝只重视“治政以法”,焚书坑儒,虽大统于一时,但终归迫使老百姓揭竿而起。历史已经很明了地向主政者发出警示:在强调法的重要性的同时,德也同样不能忽视。 而在当今商品经济的大潮下,我们似乎只重视法律的作用,而越来越忽视道德的存在。依法治国作为社会的主流意识的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人是法律的制定者,必定有所不足,这是人的认识局限性使然。道德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其作用应引起人们重视。市场化的浪潮下,人们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越来越明显,社会存在一种道德漏洞和缺失,与社会的发展极不相称,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在一定的道德领域施以合理的规制。 总之,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我们应当坚持“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现阶段,既要警惕“法律万能”,也要防止“道德至上”。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而应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不是道德越多越好,而应当是“管用的即是好的道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0284d9f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