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二手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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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二手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桂国税函[2005]872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二手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587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翻印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二○○五年2号),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对二手车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统一执行政策,规范执法,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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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3a295d5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