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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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清算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3.21 【实施日期】200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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