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打”到“宽严相济”——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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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宽严相济”——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作者:梅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4

[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建立了独特而新颖的刑法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事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本文主要讲述笔者结合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对我国严打进行的分析和一些见解。 [关键词]严打 宽严相济 贝卡里亚

1764年是应被历史镌刻的一年。被伏尔泰称为人权法典的《论犯罪与刑罚》就诞生在这一年,其博大的刑法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费尔巴哈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和后来的近代学派,仅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笔者结合贝卡里亚博大的刑法思想对在我国延续了二十多年的严打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见解。

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活动。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严打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迄今,全国组织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分别于1983-1987,1996-1997,2001-2002实行。在第一次严打期间,刑事犯罪确实得到了抑制。但是,在严打后的第二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下子由1987年的57万件上升到83万多件。与第一次严打如出一辙:第二次严打时期的1997,刑事立案数基本与1996年持平。但是1998年即增至198万起,1999年为224万起,2000年为363万起,2001年为445万多起,犯罪呈迅速上升趋势。第三次严打后的20032005,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的平均数约为687927,远远高于1998年至2002年的平均数566000件。[1]

不仅如此,在严打期内,司法机关不是严格的依照犯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限定内定罪量刑,而一味地从重处罚;片面地追求从快”,导致对法律程序的违反;过乱、过滥地盲目进行严打导致司法干警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在高度办案压力下导致刑讯等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恶性司法现象。

宽严相济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由于长期的严打斗争,从严的一面已经达到了饱和状态。因此,当前应着力从入手,大力推进非刑罚化和行刑的社会化,减少司法对重刑的依赖。同时,也坚决不能忽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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