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免征范围具体是什么? 答:自2017年4月1日起,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财税[2017]18号) 问:现行残保金征收标准的上限是多少? 答: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财税[2018]39号) 问: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的,可申请缓缴或者减免残保金吗? 答:可以。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残保金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政府令第206号)。 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二、会计处理 1.计提或缴纳: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疾人保障金 或银行存款 2.享受优惠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保障金 贷:其他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9a63a91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