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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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优惠政策

湖南省残疾人优惠政策一、《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革命烈士家属、残疾人、五保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减免。” 二、《湖南耕地点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下列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第七条规定:“农村(含城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农村的贫困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和免税。” 三、《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房产税。四、《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社会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部、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第七款规定:“造成受害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废的,对受害者抚养或者生前抚养的人,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支付生活费,不瞒_周岁的给付至_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残废时止。” 六、《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收取杂费的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免收杂费,其他地方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可申请减免杂费,减免的杂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特殊学校(班)。”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端正教育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教育,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非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拒收应该入学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开除学生或责令学生退学。 严禁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配合学校对子女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管理。” 七、《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接种对象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计划免疫接种事处理。” 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利用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史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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