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中的社会学方法 摘要: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文中,卡多佐用较多的篇幅向我们介绍了社会学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本文以《司法过程的性质》一文为基础,从社会学方法的含义、内容、应用、价值等方面,来分析卡多佐在社会学方法方面的法律哲学思想。对其社会学方法的理解与分析将更有利于深刻理解法律与司法,开启对我国司法实践认识的的新角度。 关键词:司法过程;社会学方法;社会福利;法律空白 一、社会学方法的内容 在文章中,卡多佐认为社会学方法是通过考量正义、道德、社会观念等因素对相互冲突的权益进行利益衡量,以使法律规则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指导方法。他认为社会学方法是其所处时代所有的法律规则指导力量中最大的一种力量,其可以使社会正义得以彰显,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要求。[1](P39) (一)社会学方法的考量因素 当社会需要向我们提出了要求,为了回应这一需求,卡多佐认为法官在司法判决中应充分考虑正义观、道德、社会观念、社区习惯、法官个人的正义感等因素。如在法官禁止上剧院看戏这一例子中,法官的个人癖好与社区观念、道德风气相冲突时,卡多佐认为此时法官不能够将个人喜好强制规定为法律规则,而应服从于当时的社会行为标准及当时的道德。由此可见,这些考量因素并不是总是单独发挥作用,多种因素同时作为影响因子出现可能才是常态。在这里,卡多佐还强调这些考量因素是具有时代性的,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评价时要立足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例如,卡多佐眼中的正义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被法律不断修正。[1](P10)正义是一种实在正义,是被现实的社会所制造,而不是先验的。[2] (二)法律的终极原因——社会福利 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文中,如何填补法律空白是一个核心问题。卡多佐认为,“在填补这些空白时,社会学方法将其着重点放在了社会福利上[1](P43)”。这里社会福利的概念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又包括正确的行为标准。[1](P43)而卡多佐所说的社会福利应与社会正义是同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而对于如何去发现社会福利,有客观标准说与主观标准说。卡多佐认为客观标准更为合理,法官在判决中应遵循客观的行为标准、社区习惯,而不应以自己的行为标准为判断依据。 二、社会学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 (一)应用的条件 社会学方法并不是司法过程中常用的方法,但却是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方法。在填补法律的空白地带时,社会学方法也会发生作用,使应纳入而尚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观念、公共政策成为客观的法律。涉及到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问题时,社会学方法总会被用到,以在复杂的社会因素中去审慎的权衡,来找到最能符合社会福利的规则。 (二)社会学方法与其他方法的关系 在卡多佐的论述中,他向我们介绍了四种司法方法: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习惯的方法以及社会学方法。卡多佐所称的“哲学的方法”应是指三段论推理和类推推理。在他看来,我们不能全部放逐哲学,将其视为至高无上的,但也不能全部剥夺其在法律规则中的生殖力。[1](P26)而对于历史的方法,卡多佐认为一些法律规则的概念是源于法律的外部,由历史因素所决定的,离开了其历史背景我们就不能真正的理解它。所以,在这些领域中,哲学的方法要向历史的方法让步,这也是在合乎逻辑。[1](P33)习惯的方法即可以创造新的规则,也可以检验新的规则。在历史和哲学的方法不足以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习惯就会进来判断是与非。[1](P35-36) 在卡多佐看来,这四种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用武之地,都有其应用的领域。卡多佐强调社会学方法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认为其他方法是无用的。法院中的大多数的案件都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并不需要使用社会学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哲学的、历史的、习惯的方法在判决中所占的比重要更大。社会学方法是其他方法竞争时的决断者,是由其来决定最后来使用何种方法。只有在这些方法出现竞争的领域,或法律空白的领域,社会福利就会提出需求,社会学方法才会放弃逻辑上的一致性、忽略历史和牺牲习惯。此时,社会福利将支配这些方法,来为法律的目的服务。 (三)社会学方法的实践 在文中,卡多佐指出在一些领域社会学方法已经开始富有成效,发挥其作用了。比如在宪法领域,以对自由的解释为例,卡多佐指出每个时代对于自由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而宪法所宣告的规则不应只对现下的社会有意义,而不能为未来的社会服务。所以,这就需要每个时代要根据当下的社会背景而去定义自由的含义。[1](P46-52)在那些受到公共政策影响而产生的私法规则领域,社会学方法的作用更为显著。这些规则在产生之际就受到了公共政策的影响,在其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也会被当代的社会习惯所检验来决定其去留。[1](P58-59)在其他的领域,可能社会学方法的运用并不明显,但它也总会“留作备用”。 三、评价及启发 《司法过程的性质》一文体现了卡多佐的司法方法论,他以法官的视角向我们揭示了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哲学,其中社会学方法是其论述的重点。在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卡多佐的实用主义法学、历史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的思想。他的思想体现出一种权衡的艺术美:互相竞争的指导力量之间的权衡、各种社会因素之间的权衡、各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所占比重的权衡,等等。[3] 卡多佐的社会学的司法哲学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卡多佐的思想对于推动司法能动性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思想:要处理好司法能动与司法保守之间的关系。要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连贯性为原则,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适用抽象的原则或规则。此外,卡多佐的社会学方法是基于美国的司法实践过程所提出的,所以对于其思想我们要进行批判性的本土化移植,要符合我国的司法现状。现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发展迅速,出现了许多需待法律调整的新型关系,借鉴社会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法律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尝试将有助于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4] 参考文献: [1][美]本杰明·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0,26,33,35-36,39,43,46-52,58-59. [2]王咏晖,陶莎.法律过程中如何实现正义——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思想简析[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5):38. [3]唐永春.卡多佐司法哲学解读[J].北方法学,2007,1(1):134. [4]张淑丽.法律漏洞填补的法社会学方法——读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的思考[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6(1):49. 作者简介:王海涵(1994-),女,汉族, 内蒙古兴安盟人,法律硕士,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民商法。郭少慧(1991-),女,汉族,内蒙古阿拉善盟,法律硕士,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刑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9e96a18b2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