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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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




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



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焊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XX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起重机械、 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要求其正确佩戴使用,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委会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项目管理部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



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 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



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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