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换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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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换货实施细则



为积极响应省工商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有关精神,努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涵,积极树立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现公司决定全面推行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并对具体操作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承诺实行无理由退(换)货”的倡导性服务。 二、“无理由退(换)货”的基本含义:消费者在公司直营门店购物后,在未使用状态下,如对购买产品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至购物门店,凭购物凭证,在确定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前提下,行退款或者更换。虽无购物凭证,但消费者能清晰说明购物日期,且所调换商品批号相符的,应当给予调换。

三、为了加强对退(换)货后商品的后续管理,“无理由退(换)货”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

1、百货类商品可在购物后7天内退换; 2、普通食品类可在购物后3天内退换; 3、日配类食品可在购物后24小时内退换。

四、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列情况不在“无理由退(换)货”范围之内:

1、包装破损、商品污损、保存不当,影响再次销售的; 2、难以甄别食品质量安全的名烟名酒、鲜活水海品、果蔬品; 3、难以甄别产品质量的金银饰品、玉器;

4、日用化妆品、内衣、内裤类商品、洗涤过的服饰商品。

五、“无理由退(换)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需要沟通并得到消费者的理解:

1、凡是样品、特价商品、单独定购商品,不在“无理由退(换)货”范围之内;

2、凡参加门店促销活动的商品,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需返还相应钱款、礼品后方可予以退货。

六、国家明文规定列入“三包”范围内商品,发生商品退换货,遵照相关制度执行。

七、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因使用不当或自行修理拆动过的商品,不属于本细则服务范围。




八、门店人员应合理公正、实事求是地热情接待要求“无理由退(换)货”的消费者,尽最大努力使消费者满意。对出现手续不全、商品不能退换的情况,要耐心向消费者讲明道理,取得谅解。

九、门店对“无理由退(换)货”情况,要建立完备的台账登记制度,实行两人以上签字手续,并保存相应的退换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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