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动迁居民的行为选择及其边缘化后果——对北京市两社区拆迁改建的调查分析其它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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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通过对北京市两个社区拆迁改建情况的分析,着重探讨了拆迁改建对动迁居民就业与生活的影响,以及居民对这个事件的能动反应。本文通过假设及分析后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0年以后,拆迁改建从单纯的政府行为过渡到政府引导下吸入商业资本的市场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动迁区域内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动迁居民的生活与就业同时面临着机会与风险。对动迁居民,尤其是其中的低收入群体来讲,拆迁改建会使迫使他们向城市社会经济的边缘迁移从而遭受社会排斥,但这个过程不是被动的,而是动迁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做出能动选择的后果。

一、缘起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型、过渡。在这个所谓“革命”的过程中,一系列社会经济制度都面临着改变、转型、创新,城镇居民住房制度也是其中之一。但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同时,也在创造新的社会问题。城镇居民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也是如此,它在盘活住房市场、拉动消费、增加gdp 、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却对城镇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苦无良策,不仅如此,住房的市场化对城市化、城市建设、就业、社会分化、社会保障等方面又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为了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解决城镇居民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住房福利政策,1994年开始的安居工程(后演变成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的廉租房政策等。

对于北京这个特大城市来说,虽然由于历史、政治、文化等原因在全国处于比较特殊的位置,但它在住房市场化、城市建设及其他的改革措施上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另外,北京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有相当部分居住在旧城区,而旧城区是北京城市建设过程中拆迁改建的对象。拆迁改建,既是房地产市场化、商品化以及城市建设的过程,同时也是居民变换居住地、社会关系重组、社区生活重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涉及到社会保障、福利住房、社会救助、社会排斥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又会涉及到社会变迁、社区重建、人群分化等社会学关心的问题。这成为此次调查研究选取研究对象的出发点。

本项研究既是“社会保障课题组”在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项国际合作研究。伦敦经济学hyun-bang shin博士与课题组成员一起,参与了研究的设计与执行的全程[2].同时,他还在韩国的汉城进行了类似的研究,作为北京研究的对照与参考。

二、假设、目标、方法、过程与主要概念界定

本次研究是一项针对特定社区的个案研究。在熟悉相关材料的前提下,本次研究提出如下假设性陈述: 一、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北京市旧城区的拆迁改建总体上讲是与房地产的进一步市场化密切相关,同时,这个过程也受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影响。进一步讲,住房制度改革又是在80年代中前期开始的引进外资、放开市场(包括商品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取消计划供应体制、企业改革等城镇改革过程中的一部分。

二、旧城区居民在拆迁改建的过程中,一方面原有的经济生活与社会关系影响着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变动中的行为,同时,这种变动也在很大程度上又改变了他们的原来经济生活与社会关系。居民是能动的个体,在面对政府、市场等外部结构性压力下,他们不断地调整自身的行为,力图达到预期的目标。本研究将以居民户为单位,讨论这种能动性。 三、对旧城区的低收入群体来讲,拆迁改建既可能是改善生活、更好地融入社会的过程,也可能是丧失既有生计、更易受社会排斥的边缘化过程。无论是前者还后者,这个过程都不是被动的,而是动迁居民能动选择的结果。

本研究的目标是通过实地的调查研究及资料分析,讨论以上研究假设,同时挖掘出其他


一些深层的问题与潜在的规则,以供同类研究之间的比较参考,以及为将来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更为针对性的假设。

本研究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选取了两个社区作为具体观察点,这两个社区均处于部分已拆迁、部分待拆迁的变动过程,有利于观察到各种可能的现象。在访谈户的选取上,本次调查主要选取低收入户、困难户作为访谈对象,同时兼顾其他收入层次的户。 本研究从20029月起开始筹备设计;200385日进入东直门街道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历时一月左右,调查方法包括主要有召开座谈会、访谈官员及入户调查。 本文将涉及到以下主要概念,下面将逐一界定、解释。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由政府推动的、逐步改变原有城镇住房体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80年代的售房试点、提租补贴、优惠售房,以及90年代以来的以售带租、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等。

拆迁改建:指城镇化与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拆除旧城区内的建筑,迁移拆除区内的居民,重新规划建设的过程。

居民户:本文的居民户不是指户口薄上登记的居住单位,而是指在一起居住、一起共灶吃饭的居住集体。由于居住条件及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住在一起的不一定属于同一户(家)而一户(家)也并不一定居住在一起。一般来说,居民户内成员间具有比较密切的亲缘关系,是家庭的扩大或缩小。为了方便,实地访谈中以居民户作为调查单位。

低收入群体:本研究按《2003年北京统计年鉴》的分类标准,其在对1000户城镇居民家庭的调查中,将居民家庭5等分,即“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低收入户的人均年收入为6820.9元(第180页)中等偏下收入户为9666.5元,中等收入户为11347.2(第180页)。对住房消费来讲,低收入户与中等偏下收入户面临的压力是差不多的。本次调查将低收入户与中等偏下收入户统称为低收入群体,将人均年收入在10506.9元以下(人均月收入在875.6元以下)的户[3]定义为低收入户,生活在低收入户中的居民构成低收入群体。这样,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如果夫妇都有工作,则他们的月收入应在1313.4元以下;如果一人下岗,则另一人的月收入应在2626.8元以下。

社会排斥:既指个人及家庭由于群体特点而享受不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与机会,又指个人及家庭被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的过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b85e0784254b35effd3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