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主体的不同层次 在社会政策的制度化体系中,每个主体行动者都具有不同的责任、担当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任务。因此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将社会政策的主体行动者分为不同的层次。 1、责任层次。 从社会政策主体责任层次的角度看,社会福利的制度模式体现的是以政府为主的责任模式,而补救模式则体现的是其他主体为主的责任模式。 2、角色层次。 最高的角色层次是社会政策行动的总体责任者,即全面负责社会政策行动规划和总体行动的组织者,在当代各国一般都是由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担当此类角色。 其次是社会政策行动的资源提供者,其中最主要的是经费提供者。 22 再次是具体的社会服务提供者。 3、公共行政层次。 在公共行政层次上的责任划分有两种相反的原则,一种是“低层次责任原则”,另一种是“高层次责任原则”。 低层次责任原则要求在满足民众需要的公共行动中首先由较低层次的机构负责,只有当低层次机构确实无法满足需要时,较高层次的组织才介入。因此,人们首先应该通过个人和家庭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当个人和家庭无法满足需要时,应该由地方社区,然后是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应该是最后介入。低层次责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注重调动各个方面的责任,降低在社会政策行动中可能发生的“福利依赖”。 高层次责任原则持相反的要求,它强调通过较高层次的机构来采取更广泛的社会政策行动,以加强社会政策行动的力度,并达到更好的再分配效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f5a7d08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