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什么法|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审判组织

副标题: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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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为法院审判诉讼案件的组织形式,它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审判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审判组织具有代表人民法院的资格;(2)审判组织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力。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庭。
  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为独任庭,其基本特点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我国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这些案件比较简单,情节较为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理,既能够解决纠纷,又节约人力。
  国家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以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效率。不过,对独任庭审理案件不能简单化的理解,它不是一切从简,更不是可以草率从事,而是仍然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审理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回避、辩护、两审终审等各项原则和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2.合议庭。
  由审判人员3人或3人以上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合议庭审判人员的组成,因案件审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合议庭在发挥集体智慧、追求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抑制主观偏见、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进行外,其余的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其中,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须为单数;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案件时,合议庭成员的权利平等。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人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为审判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带有我国浓厚的历史和政治色彩。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抵御不良司法环境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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