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什么法_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司法独立

副标题: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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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独立的、职业化的法官是使法院系统——司法体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宪法保障的基础。这种独立性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主张做决定,而是表明,他们可以自由地依法裁决——即使他们的裁决违背政府或涉案的权势集团的意愿。美国的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官了。”①
  保障法院公正无偏地、独立地依法作出裁判,使法院的裁判能够为参与诉讼的各方所信服和接受,使民众确立起对法律的遵守特别是对诉讼程序产生服从之情,这就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宣示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权威。司法独立廓清了司法与其他行为的界限,维护了司法权的完整性、统一性,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极大地促进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司法独立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民众的台法权益;是正确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门职能的基本条件;也有利于防止特权和抵制不正之风,防止权力的滥用。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司法独立不仅仅包括法官的个体独立,即法官的身份独立和实质独立,它还应包括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同时,司法独立还包含着相对于舆论、民意的独立性。《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宣布:“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利由一个独立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1945年6月26日的《国际法院规约》阐明和规定了法院独立原则。1982年10月22日第十九次国际律师协会全体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1983年6月20日在加拿大魁北克蒙特利尔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会议全体大会一致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1985年8月26日在米兰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以及1995年8月1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都提出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并且为司法独立拟订了详细、具体的国际标准。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司法独立的基本内容为:(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司法权归属于且仅归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权不得分割行使,排除其他机关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也不允许在司法机关之外另设特别法庭。(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等不得使用任何权力干涉司法程序。(3)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与司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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