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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知识点梳理
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1.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税收减免
1.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篇二】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知识点梳理
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
(1)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6)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销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税率
(1)17%: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2)11%: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3)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0%: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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