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物法
1.物与物权
(1)物
*物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
*物的分类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移转物(前者是少数重要财产,必经法定程序才行处,在意大利半岛的土地、房屋、奴隶、牛、马、驴等与人的生活生产密切联系;后者可忽略转移方式);可有物和不可有物(前者可构成私人财产;后者不可,但能构成公共财产);有体物和无体物(前者有一定形体,人可触及;后者看不见摸不到,但有经济利益,如权力,继承权、债权,所有权被罗马人视为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物(前者可自行移动或用外力移动不损害价值,庄稼成熟可收割买钱;后者不可,庄稼未成熟收割就死)。
*神法物是与神有关的(神殿,寺院,墓碑,城墙);人法物是公共财产或全人类共同拥有(街道,河流)。
(2)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划分为自物权(物权标底物属于权利人本人);他物权(属于他人)。
(3)所有权基本特性
*绝对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而不受任何限制
*排他性:一物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所有人有权禁止或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进行的任何干预
*永续性:所有权与其标的物的命运共始终,只要所有权人无消灭其所有物的意思,亦无毁灭其所有物的意外事故发生,其对该物的所有权将永远存在
(4)所有权形式
*市民法上的所有权:所有权主体只能是罗马公民;客体,狭窄,要式所有物;转移方式是曼兮帕休式,仅用于买卖
*裁判官所有权:主要在转移方式上进行弥补
*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外来人所有权):弥补主体缺陷
*外省土地所有权:弥补客体缺陷
2.继承法
*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
*继承原则:早期,概括继承的原则,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浪费人制度,挥霍财产的家长);后期,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父债的义务仅局限于死者财产本身,债务一旦超过债权可宣布放弃继承权,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仅以已经登记在财产目录范围以内的遗产为限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遗嘱必须在民众大会公开宣布其内容,才有法律效力;裁判官时代,以书面形式并且有七人在遗嘱上签字才生效。特留分制度,为法定继承人留下特定的财产,否则遗嘱不生效。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必须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才能采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虽立有遗嘱,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归于无效;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全部拒绝继承。继承顺序: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及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其他旁系血亲;配偶。前三个顺序允许代位继承,如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这种继承顺序在《十二表法》时期盛行。
*继承顺序——早期局限于宗亲(以父姓为基础的亲属团体)。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然继承人,包括子女、妻子,不包括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出嫁的女儿、释放了的子女,裁判官法对继承顺序进行改革,承认解放的收养的子女也具有一定继承权,又进一步承认(出嫁的)女儿的继承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宗亲,亲等近的排斥亲等远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族亲,同姓氏、氏族、祖先的亲属。亲等是衡量亲属关系远近的等级,直系是你产生的和产生你的,世界范围计算亲等的两种方法:罗马法上的和教会法上的,例如,我和侄子的亲等,双方都上数到同源祖先,罗马法上是三等亲,教会法上是二等亲。
3.债权——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连结和约束,给付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债发生的依据(原因)——
*契约:要物契约要求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口头契约要求双方说特定的语言,是要式契约的一种;文书契约是家长把借出的钱登载于帐簿;合意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设立契约意思一致即可
*准契约:虽未订立契约,但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管理人未受到对方委托而主动对对方事务进行管理)
,不当得利等
*私犯: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盗窃(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对人私犯(加害他人身体,名誉,人格)
*准私犯: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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