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法
1.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2. 诉讼程序——
(1) 法定诉讼: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依照裁判官的意见要点,由民选的承审官判决
(2) 程式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后期和帝政前一百年,程式是记录双方当事人争执要点的书状。裁判官主持法律审,承审官主持判决
(3) 特别诉讼(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的诉讼制度。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皇帝亲自选任)来担任,原告无须传唤证人、被告。而由官府负责。——程序日益简单;公益救助色彩加强
2017年司法卷一《外国法制史》辅导:诉讼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