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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A。法属于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受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C。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如题干所述,新的 "三要素说"将法律规则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可以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可以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是有区别的,一个法律条文可能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选项A、B、D仅规定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只有C项规定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3.A。本题考查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因此本题应选A。至于C项和D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而非方法,自应排除。
4.B。本题考查对西周 "六礼"聘娶制度的理解。"六礼",是西周履行聘娶的程序。所谓"六礼",一是"纳采",即男家求婚,以雁为采礼。二是"问名",是指男家请问女方的生年日月时辰,然后卜问祖庙,以占相合的吉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之后,正式订婚。四是"纳征",即男家送订婚礼物,并准备结婚事宜。五是"请期",即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与女家商定。六是"亲迎",即男子奉父母之命赴女家迎女,举行结婚仪式。由此可见A选项是指"问名",C选项指的是"纳征",D选项指的是"亲迎"。故B为正确选项。
5.D。本题考查秦代刑罚的适用原则。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8)诬告反坐原则。因此,A、B、C都是秦代的刑罚原则。只有D项,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代确立的刑罚原则,因此D应选。
6.B。
7.D。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8.A。本题考查公民的平等权及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的基本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项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基本要求,而不属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畴,所以A选项不正确。
9.D。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新修订的《宪法》第6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
10.C。参见《宪法》第62条第12项及第89条第15项。
11.D。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12.C。该电饭锅所存在的瑕疵并不导致对人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危害,只是在某些功能上达不到新产品的要求。如果超市在销售过程中已经明示消费者的,则不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此类 "处理品"时,有自己的意思判断,应自己承担责任,不可要求退货,也不可要求超市给予赔偿。
13.C。《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4.A。《证券法》第207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5.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16.C。根据《劳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本案中贾某在公司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是友佳公司。所以友佳公司为当事人。
17.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①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②互不侵犯;③互不干涉内政;④平等互利;④和平共处;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⑤民族自决;①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等8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其核心。
18.C
19.B。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内容主要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区域内的活动,主要是区域内的资源的开发活动。目前区域内开发采取 "平行开发制",即区域的开发分两方面进行:①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②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20.C。本题考准据法。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与系属有密切关系,但并不等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本案案情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为美国法。
21.C
22.D。对于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法,但依乙国法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又应当适用丙国法,而丙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这在国际私法上叫间接反致。
23.A
24.D。本题考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5.C。本题考合同的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虽然乙公司的逾期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但是甲公司已经毫不迟延地书面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发价已经失效。所以合同未成立,甲公司没有履约的义务。
26.A。《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1)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责任限制:①修改了责任限制的金额;②修改了赔偿金所采用的货币单位;③增加了成组运输工具责任限制的规定(即集装箱条款)。(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①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②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也可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4)诉讼时效。《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作出以下两项修改:①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时效;②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在1年的诉讼时效期满后,仍有3个月的宽限期。(5)适用范围。《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将其范围扩大,其适用范围包括:①提单在一个缔约国中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首要条款就是法律选择条款,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该公约。
27.C。本题考银行的责任与免责。银行不能追回货款,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只负责审查单证是否相符。
28.C。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故选项AB中李某和王某都要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约束。选项C中张某虽曾在法院试用,但现已离开法院,在试用期间张某应受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约束,期满后离开法院则不受约束。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9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显然选项D中的江某也可纳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
29.C。本题考查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根据该条第6项的规定人项中,某甲要在省人民检察院任职,须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才可以,因此错误。B项中,某乙需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才能在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任职,因此错误;根据该条第6项,对于任职的检察官的专业是否是法律专业并没有强行规定,因此C项正确。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是检察官任职的必要条件,因此D项错误。
30.B。本题考查《律师法》的适用对象。《律师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见,该条明确了作为《律师法》适用对象的"律师"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已经注册登记;二是在性质上属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非国家公务员或其他人员。据此,D项明显错误,而C项则由于所包含的人员范围太广,有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并不是律师,也不应选。另外,A项也错误,虽然取得律师资格是成为律师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但只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是真正的律师。因此B项最准确、全面。
31.D。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1)根据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 "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行使权利的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规则。(2)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题于中的法律规则应当属于授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2.C。A: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而法制仅仅是指法律制度这一相当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客观存在;B: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法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而法制的内容却比较广泛,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其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秩序。从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和限制的角度来看,法治的含义比法制更深,因为法治更符合现代民主的要求;C、D:法治的产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在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等口号并通过立宪形式将这些法治原则固定下来的时候才产生的,正因如此,法治与宪政密不可分。而法制则在国家和法律制度产生的同时就已经产生了,因此它与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宪政没有必然联系,即便在宪政产生后,法制仍有可能与宪政相分离。
33.A。本题考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因此,并非任何公民的权利能力均相等,A项错误。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因此B项正确。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因此D项正确。(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因此C项正确。
34.A。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物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种类之一。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因此A项错误。第三,能够为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因此B项正确。在我国,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①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③文物;③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④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书籍等)。因此C项正确。此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人身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但是人身的部分是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人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因此D项正确。
35.C。商秋对秦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包括 "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废除世袭特权,建立封建法制等几方面,而同罪异罚则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应原则,即奴隶主贵族犯罪.在处罚上给予优待的原则。
36.C。本题考查直接选举的范围。《宪法》第97条规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值得注意的是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与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是不同的,前者是间接选举,而后者是直接选举。
37.B。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而B项中的对上级决议、命令的变通执行权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之一,切勿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相混淆。
38.B。本题考查国务院会议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因此ACD是正确的,而B项中,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中没有审计长参加,因此错误。
39.D。本题考查的是消费者协会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2002年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新增加的规定。
40.D。本题考查女职工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选项A、B内容合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选项C内容合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因而选D。
41.C。A项违法,《拍卖法》第30条规定: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参与了竞买,这可能会使得委托人通过与其他竞买人竞价,以抬高拍卖标的价位,对其他竞买人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拍卖制度的不公平,不利于建立正常的拍卖秩序。B项违法,《拍卖法》第27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B项表述中,甲未将拍卖标的瑕疵告知拍卖人,这不利于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C项合法,《拍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由委托人确定保留价是基于委托人对拍卖物品具有的所有权或是可以依法处分的权利,委托人的评估可能与该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实际价值有一定距离,但这是委托人对拍卖物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理应得到尊重,这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益。D项违法,《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的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题中的甲应当支付乙为此支出的广告费,因为甲撤回拍卖的行为实质相当于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除了不可抗力外,对因解除合同而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42.C。A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A项表述是以不正当方式投标。B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B项表述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C项合法,《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D项违法,《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A项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综上所述,投标人既不得进行串通投标,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投标。
43.A。《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44.D。《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45.B。参见《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46.C。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当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应立即停止紧追。
47.C。本题考冲突规范概念。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8.D
49.A。A项表述属于国际逃税的情形。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BCD对,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是纳税人最常用的方式,其中被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避税方式有:①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②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1)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一般是发生在跨国公司的各联属企业之间。具体是指:*转移定价,是指由于上述关联企业之间存有共同的股权和控制关系,他们之间在交易时在确定价格时不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而是根据逃避税收的目的故意提高或降低有关交易的价格。这样,通过把利润从税负高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的国家而达到减税目的。*不合理的分摊成本和费用,是指在跨国企业内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间或者总公司和国外的分公司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开支的方法,以减少利润而达到逃避或减少该机构税负的目的。(2)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避税地一般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的最常见方式是: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避税地公司名下,或虚构避税地的营业和财产,再有计划的利用转移定价方式将母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名下,以减轻或规避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的高额税收负担。
50.B。本题考查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具有示范性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三个特征。据此,对A项,法律职业道德虽然是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员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法律专业人员毕竟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和目的,因此社会道德风尚当然会影响和制约法律道德。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A正确,应选。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不仅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有其他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例如公证员等。故B错误,不应选。所谓行为规范,顾名思义,是指以人们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一系列标准和原则等,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显然,法律职业道德也是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人员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并表现为一系列标准、规范和原则,且也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征,因此无疑是一种行为规范。C正确,应选。上述已提及,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职业道德具有约束性,D正确,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