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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C。本题考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行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不同的历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相对一致的,而非分裂对立。因此,本题应选C。
82.A。本题考查我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明确条文中得到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在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
83.ABC。本题考查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其中第四种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A、B、C三项皆为正确,只有D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应选A、B、C。
84.AB
85.C。九卿圆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都是明代的会审制度。九卿圆审指罪犯经二审后仍不服判决的,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联合审判,最后报经皇帝裁决;会官审录是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使、詹事府、驸马都尉共同审理案件,其中死刑和冤狱案件奏闻皇帝,其他案件直接依律判决;大审指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中央三法司审录囚犯的特殊的会审制度;热审是明代为在暑热之际及时清理牢狱,规定在每年农历小满后十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在押囚犯的会审制度。故本题选C。
86.AC。本题考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主持者。《选举法》第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该条,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因此,只有AC项是正确的。另外,考生还应当注意乡级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
87.C。本题考查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选举原则的适用。《选举法》第12条规定: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因此A项不可选。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因此应选C项。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因此B项不可选。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D项不可选。从以上法条可见,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2)省、自治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因此,不要认为1:4的比例是绝对贯彻于各个级别人大选举中的。
88.A。《拍卖法》第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枪支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A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拍卖法》第8条第2款规定;"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文物只须依法鉴定,经许可后可以拍卖。C项错误,《拍卖法》第9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D项错误,《拍卖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据此,《拍卖法》只适用于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
89.C。《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D。《证券法》第2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91.D。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2.D。本题考查国籍取得原则。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93.CD。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前提条件有三项:一是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不法侵害;二是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至*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三是受害人须用尽当地救济而未获合理补偿。
94.BCD。本题考冲突规范类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此为双边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此为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此为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95.A。《继承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法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美国的居住地应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96.AB
97.D。指示提单的转让方式有: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98.AD。《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99.ABD。本题考查法律援助的对象。《律师法》第41条规定: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根据这规定,我国对法律援助对象的限定应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法律援助受助人资格条件的限定(确有经济困难,确有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二是对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范围的限定。本题即考该范围的限定,据上述法条,继承纠纷不属于该法律事务范围,因为继承具有纯获利性,显然不是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事务。故应选A、B、D。
100. ABD。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4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2)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3)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不定项选择冲刺试题答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