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备考资料]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公司股东概述和股东资格

副标题: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公司股东概述和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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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公司的股东与股东权利

  【大纲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一、公司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理论上来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名为能力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1.股东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指因继承、转让、公司合并等原因从原股东手中取得其所持有的公司出资或者股份而成为股东。

  2.股东资格的确认

  (1)出资证明书

  公司成立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性质为证权证书,不可以流通,不是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凭证。股东如果出资瑕疵,公司可以拒绝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但是股东未出资或未按期缴足出资并非当然无股东资格。

  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备置于公司,无须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记载内容只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无需记载公司相应情况。

  (3)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是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章程的必须记载事项,股东要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人向公司出资,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也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

  【注意】股权取得需要有一定实质要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向公司出资而取得股东资格,形式要件是在外观可以对股东的出资进行记载和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都可以成为判断股东资格外观的证据,但是当上述文件出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谁是公司的股东?在此时要从公司角度出发,区分对内和对外两个视角分析,如果对公司内部而言,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公司外部人而言以工商登记为准,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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