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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1、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2、国际社会对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3、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它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
4、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和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内容。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
(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2)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3)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4)国内的法律规定。
三、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机关。它包括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接受请求国的司法机关。
2、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狭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般仅指法院;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除了法院外,还有检察机关、警察机关。
3、我国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因此,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四、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
(2)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3)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4)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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