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备考资料-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副标题: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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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是指当存在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等的情形时,股东应当对设立时的发起人、对公司、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的总称。

  未履行出资义务: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迟延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足等。

  1.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对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违反了出资协议的约定,按出资协议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发起人之间连带责任+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

  ①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②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

  ③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知情受让人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连带+一次责任。

  ①责任范围: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②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发起人和有限公司知情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④一次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评估不实的责任

  出资不实是指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1)对其他发起人:无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发起人连带。

  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此处发起人仅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实价与章程所定价额的差价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一次责任。

  ①责任范围: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的差价。

  ②适用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一次责任。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成立后增资时的出资瑕疵

  “增资”是在公司成立之后追加注册资本,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是指追加出资的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此时的责任承担如下:

  (1)对其他发起人:无责任.

  (2)对公司的责任:该股东应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管过错责任。

  (3)对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此时不存在出资瑕疵,出资是合法的,问题在于股东出资完成后,又通过种种手段将自己的出资抽回。

  (1)抽逃出资行为分析

  抽逃出资的时间:公司成立以后。

  抽逃出资的主体:股东。

  抽逃的对象:股东的出资。

  抽逃出资的法律本质: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商法上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的行为。

  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的前提:该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

  追究抽逃出资者责任的背后法理:股东将自己的出资抽逃,但却仍享有投资收益权、公司管理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公司资本制度,破坏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平性基础,滥用股权和有限责任,利用股东特有资格侵占公司财产。

  (2)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方式

  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对其他股东:有责任。

  ②对公司:返还本息+协助的股、董、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连带。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对债权人:抽逃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者连带+一次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后法理:股东抽逃出资实质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行为性质是侵权行为,如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些人员应当与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对出资瑕疵的处理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除名行为

  ①适用对象:根本不出资或抽回全部出资,且不悔改。

  ②适用的程序要件:

  a.除名前要给股东补正的机会:给股东合理的补交期间。

  b.除名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通过。

  c.除名后公司资本不可“空虚”,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填补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募集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限制该股东的部分股东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理限制(以实缴出资享有股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出资瑕疵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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