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备考资料_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

副标题: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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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资

  (一)出资的法定形式

  股东出资形式实行法定主义,货币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出资禁止: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

  1.货币出资

  (1)货币出资没有比例和数量的限制。

  (2)以贪 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注意】背后的法理,货币是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与可替代物,占有即所有,故用来源不合法的货币作为出资,完成交付,即成为公司的货币,出资有效,只不过出资人获得的股权不合法,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司法拍卖、变卖其股权而已。

  2.非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需可评估、可转让)

  (1)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等,要求以实物所有权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注意】本条是公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公司作为独立人格的地位,其和自然人一样,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非善意的标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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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地使用权出资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且该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若投资人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总结】

  划拨土地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出资:

  瑕疵可补正→人民法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人民法院认定未全面出资

  (3)股权出资

  股权作为一种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可以用来作价出资。

  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转让不自由的股权: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在禁售期内的股份;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了特别的限制。

  第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权利瑕疵:该股权本身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问题。

  权利负担:该股权本身设置了质押或者被冻结等。

  第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股权的转移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转移,前者是指对股权的权利证明

  股权的转移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转移,前者是指对股权的权利证明进行相应的变更,如股东变更登记、股票背书等以实现股权的权属变更;后者是指将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等实际转由公司行使,这是股权事实上的转移。不同的股权形式其股权转让所需办理的法定手续也不同。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上市公司的股权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非上市公司股份分为记名股与不记名股,记名股则需背书,不记名股交付即可。

  第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依法进行”价值评估:①出资股权必须经合法设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②评估应依法进行,包括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方式合法等,不存在高估或低估作价的情况。

  股东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若不符合第一、第二、第三条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第四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两个方面,前者一般需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后者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需要将使用权转让合同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①专利出资

  专利专有权出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使用权出资: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②商标出资

  商标所有权出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使用权出资: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著作权亦遵循类似规定,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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