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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从形式上而言,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需承担一定的股东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是从保护善意的交易第三人出发的。
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也即公司的真实出资人。
(1)内部关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
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代持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无效合同情形),协议有效。
②对公司而言,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权利人,公司向名义股东主张出资瑕疵责任并将股东权益分配给名义股东。
③名义股东向公司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④名义股东从公司处获得的股东权益要给付实际出资人,如果对于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投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
(2)外部关系
⑤若实际出资人想浮出水面成为股东,则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⑥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能看到的股东就是名义股东,因此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在公司不足清偿时,承担出资瑕疵责任(出资不足、出资不实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⑦名义股东将其股权对外转让、设定质押及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第三人是否能够获得股权及质权等,人民法院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若第三人凭对工商登记的信任,不知名义股东背后尚有实际出资人,且支付合理对价,办理完股权登记等股权转让或质押的合法程序后,第三人可以获得股权或质权,实际出资人的损失找名义股东追偿。
若第三人明知名义股东背后有实际出资人,或支付对价不合理,或未办理登记,则其无法获得股权或质权。
【总结】
①对于债权人,名义股东就是实际股东,能向实际股东行使的一切权利均适用之。
②对于公司,实际出资人若想成为股东,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③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行为,第三人为善意的,处分行为有效,第三人非善意,处分行为无效。
2.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与冒名登记行为人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被冒名人对此不知情,此时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关联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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