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国际民事诉讼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国际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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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加入的国际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外国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干扰:《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它诉讼行为。)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我国未规定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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