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原理真题: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协调职能

副标题: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协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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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职能】

  (1)协调的含义及其必要性。顾名思义,协调即协商、协同、和谐、调节的意思。规划管理的协调是指规划管理部门或其管理、管理人员,针对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商和调节,取得共识,使之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地实现管理目标的行为。

  协调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一是发挥规划管理系统整体功能的需要。发挥规划管理系统的整体功能,要求管理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必须协调运行,要求管理人员同心协力地工作。二是规划管理内容的综合性所决定的。三是规划管理环境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2)协调的类型。协调,按其协调范围,可分为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按其协调的内容,可分为工作协调和人际关系协调。不论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都涉及工作协调和人际关系协调。

  1)工作协调。一是规划编制主要涉及各类用地的安排,需要在空间上进行协调。建设用地界线的确定、建设用地的调整、建筑物的空间距离,市政管线的上下和左右间距,也都涉及空间的协调。二是时间上的协调,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建筑物施工如果涉及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要确保两者的施工安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施工前后时间。市政管线施工与市政道路施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各类市政管线在同一条道路上敷设,也需区别重力管与压力管、刚性管与柔性管、干管与支管等的不同情况,在时间上明确先后施工顺序等。三是综合协调。在规划管理活动中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就是综合协调。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地区开发建设规划管理中,涉及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也需要综合协调。

  2)人际关系协调。这种协调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管理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包括解决上下级之间和同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3)协调的原则。

  1)目标统一原则。目标统一就是要求一切规划管理的协调行为必须围绕规划管理的整体目标进行。

  2)重点选择原则。协调的过程就是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应当选择那些对全局影响较大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

  3)利益统筹原则。利益关系是规划管理各种关系中最普遍、最敏感的一种关系。在协调管理事务的背后,往往都有利益问题牵扯其中。利益处理上的不公,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和意见,由此产生冲突和纠纷。因此,要尽可能做到利益处理上的公正合理,还要统筹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4)求同存异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规划管理的协调主体善于寻求与协调对象一致的共同点,善于求大同存小异。这样就能在某一问题上大家达成共识,思想上统一了,才能达到行动上的统一。

  5)动态协调原则。协调是规划管理活动中最经常性的活动,一次协调成功往往只解决一两个问题和矛盾,—而管理活动中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是经常产生的,这就需要不断进行新的协调。规划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协调的这种动态性和经常性,增强自觉协调的意识,主动发现问题,及早加以解决,协调的成功率就高。

  3.引导职能

  规划管理引导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基于有关法律原则,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导向性的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且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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