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_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十九:商标权的保护

副标题: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十九: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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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标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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